2024年5月,原告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以线上投保的方式购买医疗保险,投保前保险公司组织其进行了癌胚抗原项目体检,双方于5月21日正式签订保险合同。2025年1月,张某因右侧膝关节滑膜炎、半月板损伤在江苏省中医院住院治疗,个人现金支付医疗费28035.08元。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,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疾病为由,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。协商无果后,张某诉至洪泽法院,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有效、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违约金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2021年张某曾因痛风等病症住院,检查提示右侧膝关节滑膜炎,但该病症并非当时主要诊断。保险公司线上投保环节的健康询问仅为概括性表述,电话问询也未明确具体疾病和时间范围,且保险合同相关条款多达44页,免赔额等免责条款未作充分醒目的提示说明。张某作为普通消费者,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,未告知非主要诊断的既往轻微病症,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;且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内容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,该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法律效力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赔付医疗费28035.08元。
本案例明确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范围,应以保险人的具体询问为限,保险人以概括性条款主张消费者未如实告知的,法院不予支持。普通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医学和保险知识,对既往病症的认知不能以专业标准苛求,保险公司无权以消费者未告知非主要、非明确询问的病症为由拒绝理赔并解约。法官提醒消费者投保时应配合保险公司的合理询问,留存投保、体检、就诊相关证据,理赔遭遇无理拒绝时,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保险公司也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,依法开展保险业务,不得滥用限制权利条款,切实履行保险赔付义务,推动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万鹏
炒股配资公司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